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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劳动关系律师打--「在线咨询」

发布者: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2-25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对-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强度---】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原理编辑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中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而不是行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和行为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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