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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假-协议效力咨询欢迎来电「在线咨询」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2-26 






广州-期间接受的房产赠与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明确说明是赠与给夫妻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如无明确说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分割。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是否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证实,被告母亲等人于1985年9月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其出地、他人出资建房,建成后被告母亲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子女可分得其中一栋房产居住使用。其后,上述房产于1996年4月30日经房管部门向被告就金贵街x房发放使用权证,从而确定被告为房屋的权属人。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的房产使用权主体可有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亦不尽相同,权属关系相互独立。因此,即使涉案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原使用权人确为被告家人,仍应按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使用人确定该房产的归属。其次,现原、被告对房屋的出资情况存有争议,但即便涉案房产双方确未出资,房屋于1996年登记使用权人为被告一人,应视为被告受赠所得的财产。此时为原、被告-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证实被告受赠时已由赠与人明确表示仅赠与被告一人的情况下,被告受赠财产应为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未对上述房产进行---约定,原告要求分得其中1/2使用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鉴于原告表示不愿意将房屋使用权方所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在本案中仅确定房屋使用权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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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因交通-的赔偿属于夫妻共同---吗?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



但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个人---或者夫妻共同---,属个人---还是属夫妻共同---,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该---行为产生的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如果夫或妻一方在上下班、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其个人的---行为所致,其所负---应认定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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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签了---协议后未去登记---,过后协议还有效吗?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的共同财产。孩子上大学后二人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次想要---。2015年8月,两人在一次激烈争执后,决定协议---,并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屋两套,位于a区的一套归林先生单独所有,位于b区的一套归孔女士单独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也同时进行了分割。签署协议后的次日,双方就前往房管局完成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前往民z---办z理---登记。



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情形,她觉得自己在-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房屋分割方案,林先生应当净身出户。林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房屋已经按照---协议进行了分割,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女士遂---至法z院,要求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上述两套房屋,均由孔女士个人所有。

律师---:---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法》司z法解释三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或者到人z院协议---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诉z讼中反悔的,人z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z讼调解---成立时,---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林先生和孔女士虽签署了协议,但未前往民z---办z理---登记,该---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据此履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履行基本,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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