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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规定的,由劳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改正;情节---的,以每位被---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1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务---服务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劳资---、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务---的公共性弱于职业介绍,其成本高于职业介绍,因此无论是公营---机构还是民营---机构都应当定位为企业法人而非---。劳务---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它采取了由劳务---公司根据企、---岗位的需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全新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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