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外村人买宅基地无效咨询「多图」
广州宅基地房的市场价值一般评估出来是多少?评估费多少?
张静律师解答:视宅基地发面积、房屋的面积、宅基地的位置、房屋的新旧程度不同而定,一般整栋宅基地房的价值,即使是---的房子,评估出来的价格也不会超出200万。如下面这个---,宅基地房评估出来价格就是170万。评估费1万3。
判z决书节选: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1向法z院申请对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经济联合社××村××巷×号房屋,宅基地为框架结构三层半建筑结构,建筑面积195平方米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法z院---委托广州德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评估。广州德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评估报告书》显示,涉案房屋在2019年11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1704150元。刘1、刘2双方对上述报告书均无异议。刘1为此预付评估费13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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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宅基地房后拆旧建新未报建,发生---法z院管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管,法z院会以房屋违建,需要-拆除为由驳回---。如下面这个---,虽然之前的宅基地房有宅基地证,但证上写的5层。买家买房后拆除重建九层半,重建行为未报建,则该九层半都违建,应拆除,法z院不处理。至于该房屋是否会被拆除,实践中就看部门的执行力了,有的会拆,有的不会拆。
法z院认为,本案郭仪兴请求确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苏志文、苏志伟、苏永存将其占有的位于白云区同德围鹅掌坦大街41号房屋中的两层半房产交还给郭仪兴使用。本案处理讼争房屋的返还,首先需确定讼争房屋是否---建设,郭仪兴与苏志文、苏志伟、苏永存签订《协议书》合建的房屋已拆除,讼争房屋是将原有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拆除后重新建设,重建房屋为九层半,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证核准的五层,至今未办报建手续,对此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应就重建房屋是否---建设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后,再就合建协议的效力、房屋返还、财产损益等问题进行协商或另行诉z讼一并解决为宜。在此之前,本案---不宜由法z院直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z讼法》百四十条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仪兴的---。
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利息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不过实践中不一定支持。有的法官判支持利息,有的判不支持利息。如下面这个---,就判z决支持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卖家是否应向赵买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依据双方在《合作建房认购协议书》中的约定,陈卖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方位的房屋按约定装修标准建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赵买家,而赵买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陈卖家分期支付对价款,故前述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双方交易涉及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而双方均非该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该交易行为因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法z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属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且该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作相应返还,故赵买家诉请陈卖家返还已收取的1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自其提起本案诉z讼之日起的利息,符---律规定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陈卖家以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建房关系,且其收取的10万元建房款已投入前期建设工程物化为建筑附着物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返还该1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卖家以赵买家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支付相应利息,但利息属于-孳息,在陈卖家负有返还10万元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其占有该款项的-孳息亦缺乏法律依据,故陈卖家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集体土地应返还,个人交的款项也应返还给个人。如上面已经建有上盖物的,则评估建房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周某应当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交还官某经济合作社,故对周某主张将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流转使用权的收益归其所有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官某经济合作社反诉主张周某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向官某经济合作社支付了保定金1500万元,官某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且官某经济合作社同意予以返还,现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返还1500万元保定金合理---,予以支持。对于周某要求东某经济联合社返还保定金15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与官某经济合作社均非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之主体,却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东某经济联合社支付-1500万元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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