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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报流程- 南京求实-公司

发布者: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5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意见。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检验报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库内对申报企业进行---,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七条 原《-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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