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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合同到期没开店退款咨询价格合理「多图」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9 






广州加盟后---退款,能把-代表人和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代表人不是股东,则不可以,只能把股东一起告。如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款,则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是否需要与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z法》第-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z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公司z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公司z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损害公司---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特某公司的-代表人兼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费用,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已发生混同,王某无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属于-公司z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人利益,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要求王某与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z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服装加盟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内容约定,如果加盟商需遵守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并接受公司管理,则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下面这个---,公司方辩称其是买卖合同,终法z院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加盟合同书》的性质。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区域内开设“某”-专卖店,被告对原告的店铺位置、商标、经营等事项有---、指导的权利,原告应按被告统一的销售政策进行营运管理,按的零售价销售产品,且不得陈列非约定品牌的产品,原告可以使用被告的商标以及名称,且负有协助维护被告相关---的义务。虽然双方未约定原告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但该费用已通过原告自行支付经营费用及向被告支付货品---金的方式间接收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加盟合同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抗辩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公司选址开店的房屋是违z法建筑,能解除加盟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加盟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公司方有选址的义务,即使真有约定,不一定是违约行为,仅以公司选址的地址是违z法建筑这一个理由不能解除合同,具体以什么理由能主张解除合同请电话张静律师咨询。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二,关于选址的问题。涉案合同对选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确认其承担协助选址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选定的店铺为违z章建筑为由主张被告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被告有为原告选址并确定店铺的义务,现原告租赁的店铺系在被告提供选址意见后其自行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且根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商铺属临时建筑,可推定原告对此知情。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广州如何区分服装经销合同与特性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的性质认定很重要,因只有特许经营合同有单方解除权,不用承担违约责任。服装经销合同一般只是单纯地将货物卖给经销商,并不对经销商提供培训服务,经销商也不受服装公司的管理,店铺的装修,人员的招聘等均可自己做主。实践中有时候比较难区分,建议电话咨询张静律师。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定为是特许经营合同。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经销协议书》的性质。从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范围经销“歌某”名品折扣女鞋系列产品,对原告提供开业培训、装修设计指导等服务。原告有权使用“歌某”商业标识,涉案合同无约定品牌等使用费,但约定原告需---向被告付款98000元,方能取得“歌某”标识的使用许可并获得被告的指导培训,该款实际已包括品牌使用费在内。因此,涉案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经销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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