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取水---办理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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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5号令第五条:项目综合说明;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方案;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方案实施措施。
《---共和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如何界定取水权?应该遵循崔建远提出的三个原则?首先?必须准确解释该事物的本质属性?其次?受此领域前见的制约?符合此领域大家都遵循的界定概念的规则要求?再次?所用的概念在使用上方便。基于以上原则?我们界定取水权应当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来考虑。
从权利对象上看?取水权的权利对象表现为土地的附属资源?水资源。水资源是特殊的动产?水资源在生物圈---的流动、蒸发和渗透?难以特定化?而水资源作为权利客体却是客观需要。因此?需要对物权理论予以发展。“若通过特定的数量、特定的地域或者特定的期限等方式能够使物权人直接支配客体实现物权的目的?就可以认定该客体具有特定性” 。取水权是根据取水许可和取水权出让合同在特定地域、特定期限取用特定数量的水资源?应认定其客体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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