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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公寓买商铺-咨询服务介绍「广州合拓」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6 






一、只签了个认购书,不肯签正式买卖合同要违约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用,就是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即使认购书有约定违约条款,也不用承担-。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z一条:当事人通过--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已经约定得很详细了,还需要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吗?

   律师解答:看认购书如何约定,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但无论签不签,认购书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情况下,认购书可认定为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二条: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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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但开发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就有效。注意下面两个法条规定不一致,我们广州市的-还是参考广东高院的指引吧。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六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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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人-付款,开发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虽然《某华庭装修合同》约定在叶买家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超过30天后,宝某公司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华庭装修合同》。但《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z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在叶买家已经支付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购房款,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法z院认为宝某公司与叶买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解除为宜,并对宝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为基础的相关诉z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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