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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款(保密---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第二款(独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法第九条(不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权。
宣告-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权无效前人院作出并已执行的----的、裁定,已经履行或-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实施许可合同和-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为-权人的---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权人或-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权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权人或者-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权人或者-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使用费或者-权转让费。
所谓-权无效,是在-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权的条件,并经-复审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法》第二十二条:授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权无效宣告可以信托的法律条款:《-法》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在无效宣告请求的---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的-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法》第-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的,应当事先报经--进行保密---。保密---的程序、期限等按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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