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李某没有把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好友李某卖车,自己无责。
而陈某则承认自己是在2013年从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同时陈某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承担50%的责任,但认为何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审理】
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2013年时从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的事实清楚,此时车辆已达强制报废标准;对于杨某辩称其受李某所托转卖车辆,由于无证据能够证明,不予采信;至于李某,其辩称已在2011年时将车辆转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为该报废车辆的登记车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2018年1月,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该自卸低速货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当场。此后,---人黄某的家属郑某将张某与原车主李某一同诉至浙江省开化县人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后认为,该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已经属于强制报废的车辆,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对原告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
律师评析
《---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明确规定,转让拼装车、报废车辆发生交通---损害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典》与《---责任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表达技术上稍有差异,《典》的表达准确:
至于报废车辆所有权,有观点认为报废车辆仍然属于原车主,也有观点认为报废车辆属所有。笔者认为车辆未办理报废手续且尚未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之前,仍属原车主所有。但原车主对该机动车的-权受到法律强制性---。这有些类似于个人林地林木所有权,尽管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擅自砍伐自家林地树木仍然有可能---,构成滥发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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