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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判例咨询品牌企业 连锁加盟-律师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3-8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后必须成立公司经营,诉z讼主体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看加盟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以个人和公司做共同原告或被告。如下面这个---,个人签订酒店加盟合同后成立公司,且加盟合同约定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终个人和公司都做被告。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刘某、锦某酒店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刘某筹建的管理店必须注册成立为法人并承受合同中刘某的权利义务,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自管理店设立法人之日起概括转让给新成立的法人。锦某酒店在《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之后成立,锦某酒店与刘某在《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后向天某酒店出具《致天某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专函关于接受返款账户信息书面确认》确认刘某为履行《某酒店投资合同》设立锦某酒店,因此锦某酒店为履行《某酒店投资合同》的履行主体,锦某酒店自《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便承受了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刘某为管理店设立的法人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z保责任,因此天某酒店主张刘某对锦某酒店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刘某抗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无理,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软件系统费要交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按使用期限---。如下面这个---,就判z决加盟商---合同履行期间的软件系统费。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软件系统费。《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如两被告守约则免交软件系统费100000元,如两被告---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或终止,须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向原告补缴上述费用。软件系统费应是两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使用软件系统的对价,而原告在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后管理店便无法使用原告的软件系统,故根据公平原则,两被告应按照实际使用软件系统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软件系统费,即100000元÷8年×3年即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3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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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算违---?

  张静律师解答:不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故若要证明公司违约,必须提供其他违约证据。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



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朱某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法z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广州加盟后多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法律并未规定一定期限是多久,实践中只要未开店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甚至部分判例中,已开店但时间不长的,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未开店未享受服务的,就判z决加盟费全退。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被特许人也---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两月,属合理期间。至今被告尚未提供任何货品给原告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投资款99800元-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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