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合同到期没开店退款咨询服务「多图」
广州酒店加盟合同约定解除后继续使用商标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过高,法z院可以降低。如下面这个---,加盟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继续使用商标的,一万赔1万,终法z院认为过高,判z决---赔128元。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某酒店投资合同》解除后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的拆除及锦某酒店继续使用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是否应支付使用费或向天某酒店赔偿损失问题。《某酒店投资操作手册》约定如果天某酒店因锦某酒店和刘某的违约行为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或终止《某酒店投资合同》时,锦某酒店须立即停止使用天某酒店的一切品牌、名称、商标、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及宣传资料等,任何未经天某酒店许可的使用均构成对天某酒店的---,锦某酒店应按每天人z民币1万元的标准向天某酒店支付赔偿金。根据天某酒店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锦某酒店在2018年7月9日尚未拆除有关天某酒店的商标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仍保留
“某酒店”等标识,酒店房间内的物品也印有上述相关标识。锦某酒店的该行为势必让消费者误认为锦某酒店还是由天某酒店在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侵z犯天某酒店的商标及商誉。因此,天某酒店请求锦某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与“某酒店”或“天某酒店”有关的名称、品牌、商标、标识,以及含有前述内容的广告用品、宣传资料、物件或装饰、装修物等,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天某酒店主张锦某酒店和刘某赔偿锦某酒店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给天某酒店造成的损失,天某酒店主张赔偿损失的诉求符合《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法z院支持锦某酒店和刘某向天某酒店作出赔偿。天某酒店主张按照《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的每天1万元的标准计算---,该损失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有失公平,一审法z院调整为按合同实际履行期内的平均收入提成每天128.45元计算这10天的损失,即赔偿额为1284.5元。
广州服装加盟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内容约定,如果加盟商需遵守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并接受公司管理,则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下面这个---,公司方辩称其是买卖合同,终法z院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加盟合同书》的性质。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区域内开设“某”---专卖店,被告对原告的店铺位置、商标、经营等事项有---、指导的权利,原告应按被告统一的销售政策进行营运管理,按的零售价销售产品,且不得陈列非约定品牌的产品,原告可以使用被告的商标以及名称,且负有协助维护被告相关---的义务。虽然双方未约定原告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但该费用已通过原告自行支付经营费用及向被告支付货品---金的方式间接收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加盟合同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抗辩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仅以公司不符合两店一年为由解除加盟合同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两店一年或备案只是行政管理规定,违反的话仅是可能受行政-,于解除加盟合同退款无关。若仅以此为由---退款会败诉。
法z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并返还合作费用、材料及设备款的诉z讼请求。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前述条例第八条第z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前述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被告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并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被告虽没有证据证实是否向原告-了相关信息,但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没有-哪一份信息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选择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中,享受了被告提供的品牌支持、设备物料供应、店面设计与经营指导等服务,并开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对于被告的经营资源应当有了一定的了解。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备经营---、是否有两店一年、是否-相关信息如何影响到其实际经营效果,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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