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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宅基地-补偿咨询咨询 打宅基地-厉害律师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3-13 






广州继承人之一拆除父母的宅基地房后重建,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如果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除重建,则其他继承人不能再要求继承新建的房屋。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重建人了自己的权益,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所涉房屋的原使用权人是张某某,建筑面积95.5平方米,后经继承变更权属人为钟某铨,钢筋混凝土4层(部分三层),建筑面积92.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87.03平方米。根据本案证据及陈某2、陈某、殷某、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区某陈述,目前该房经拆除后重建成现状,5层,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也就是说,原本登记张某某、或者钟某铨为使用人的宅基地房屋已经灭失,故无法发生继承。相关继承人认为拆除房屋的继承人构成-的,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其次,宅基地房屋的权属不能仅依据其在相关-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来简单一概论之,而应当同时结合农村自建房的特点、建房时间、实际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来判定。现陈某2、陈某、殷某、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未提供反映涉案房屋现状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据,本案证据未能充分证实现有的房屋-情况。综上,陈某2、陈某、殷某、钟某1、钟某2、钟某5、钟某4要求继承现有房屋,缺乏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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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建-中如何评估房屋价值?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房的评估有三种方法,按评估出来的价值从高到底依次是:市场收益法、新置市场法、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基准日标的重新购置或建造资产所耗费的总成本,在此基础上扣除资产已使用的价值,计算其尚余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主要是反映市场供求价值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主要体现为房屋的租金。一份报告中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方式评估。如下面这个-,卖家主张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买家主张采用新置市场法评估。终评估公司两种方法都采用了,然后再来个宅基地土地的价值为186547元,上盖物价值为683455元,相当于上盖物的价值中和了两种评估方法的价值。



因梁买家在本案中提出要求林产权人赔偿损失的主张,双方对赔偿的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梁买家向法z院提出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法z院-委托广州市华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双方对评估方式提出意见,林产权人认为-应当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梁买家认为应当采用新置市场法评估确定房屋价值,因双方对评估方式方法存在争议,经林产权人、梁买家双方同意,本次评估分别采用争议的两种方法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评估结论书显示,评估价格结论:1.涉案房屋根据重置成本法评估的价值为444328元。2.涉案房屋根据新置市场法评估的价值为870002元。其中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土地价值为186547元,上盖物价值为683455元。梁买家为本次评估预付评估费15000元。经向评估公司询问,此次评估费的计付以评估标的为依据计付,评估方法不影响评估费的计付。




广州-购买村民的宅基地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



本案为物权保护-,主要-复某-及复某小学占有使用涉讼房屋是否具有合理依据。现复某-及复某小学主张系由复某-向黄某成购买涉讼房屋后交由复某小学使用,复某-为此提供了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向黄某成、陈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同时,复某-、复某小学及陈某均确认涉讼房屋已由复某小学实际占有使用逾二十年。陈某虽对复某-提供的收款收据、等不予确认,并称未收到上述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另陈某自认黄某成及其早于二十多年前已知悉涉讼房屋由复某小学占有使用,但在2018年其委托律师向复某-寄送律师函之前,黄某成及其均未曾向复某-或复某小学主张过任何权利,实有违常理,故法z院对复某-及复某小学的主张予以合理采信,复某-已向黄某成及陈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其与复某小学对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合理有据。因此,陈某主张复某-及复某小学返还涉讼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请,缺乏理据,法z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复某-与黄某成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属于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并未违反法律、行政z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陈某亦在庭审中自认除涉讼房屋的宅基地外,其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涉讼房屋转让不会导致陈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权利的丧失。陈某关于涉讼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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