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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和
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是一样的吗?
一、法律性质不同: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是一种派生于不动产区分所有权的准物权,是购买了不动产的业主们的-权利,是业主们对一定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的自治权,它因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动产的灭失、买卖、赠送而消失;而物业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与业主或业主---的合意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灭,是一种典型的---。
二、权利主体不同: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和由其组成的业主---,即使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过是一个义务主体罢了,物业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的---;而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则成了义务主体,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三、参与主体不同:
物业管理活动的参与主体有建设开始商、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房屋认购人、租户、居民会等单位和个人,如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企业,则两者也属于参与主体之列。而物业服务活动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及员工,如有单项业务外包,服务企业及其员工也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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