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两名男子想从报废车上-钱,他们以几千元的价格出售后,反遭这辆车连累,换来15.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平阳县人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案,认定当事人转让报废车辆的,出事故需负连带责任。
2014年8月,何某骑着人力三轮货车行驶期间,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三轮货车当即侧翻。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事后,交管部门认定,何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李某,且车辆的强制报废期和核验有效期均为2012年9月,因是报废车辆,该车并未购买相应保险。
出售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报废车辆是指已经无法再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无论是安全还是可操控性上都已经是非常低的了,那么出售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呢?接下来华律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案例,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22日16时50分,被告郑某甲驾驶报废的平板大货车大货车系郑某乙、储某在旧车市场合伙购买,车辆无牌照、没有购买保险在岳西县黄尾镇境内与行人原告郑某丁发生碰撞,致原告郑某丁---,案经队认定,被告郑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终结后,---向---,要求被告郑某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8457.05元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院-支持。报废车辆的转让人对车辆发生交通---损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转让凭据证明和准确的转让人信息,故没有追加转让人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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