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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条保护客体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不符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复审不予受理;宣告-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权无效前人院作出并已执行的----的、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实施许可合同和-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权人的---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期限内答复-复审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复审审理;《-法》第二十二条:授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无效一般是因为竞争---或-权人拥有的该-权,---阻碍了某些领域的技术发展,并且该-权不符合-法的相关内容;您的企业和---出现-------时;对竞争---实施-战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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