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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安徽可可法律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2-6-2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在公司法理论上,对于我国公司表意机制的调整路径,长期以来学说上主张不一。[7]有学者主张废除-代表人制度,改采公司代理人制度,放任公司进行自主选任。有学者则主张摒弃-代表人概念,以公司代表人代之,并且强调其与非代表董事的平等---,借此修---定代表人特殊---所带来的公司治理失衡。[8]有学者虽然未主张废止-代表人制度,但强调其向“法人的意思表达”功能回归。[9]虽然前述论者各有其当,然则公司表意机制改革不仅具有规范面向,亦具有---的路径依赖。2019年5月,---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公司法》修改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次公司法修改应当对公司表意机制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和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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