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据此,审理后,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庭后提醒,不论何时交易二手车辆,都需要关注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尽量不要购买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确认购买,新车主需要在车辆达到报废年,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报废,严禁弃之不理,否则报废车一旦肇事,新车主责任难逃。
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傍晚,阿宏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途中,撞到行人阿袁,造成阿袁---住院十多天后---。事后,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宏仅垫付了费2500元,没有就其他费用进行赔偿。为维护---权益,阿袁的家人诉至,请求判令阿宏和涉案车登记车主胡某赔偿相关损失26万余元。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建行岳阳分行是否应与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2009年9月16日,建行岳阳分行与杨立华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将湘f×××××的丰田---面包车9座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立华。该车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1日期间未---,转让行为发生在该车未---期间。《经济贸易、发展计划、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湘f×××××车辆在转让时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高人院关于适用<---------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条“---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行为引起的民事------,适用---责任法的规定。---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引起的民事------,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规定,建行岳阳分行作为转让人应与受让人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且对机动车报废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根据《办法》第六条:
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该《办法》,报废车辆只能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果报废汽车拥有人将汽车出售给其他不具有报废---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交易行为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车辆交付,所有权亦不发生转移,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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