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违约责任认定咨询来电洽谈「广州合拓」
广州团购买房时,合同解除后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团购费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就认购书的签订公司退还团购费。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珠某公司与赖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解除协议书》均---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某公司是否应对优某公司收取的赖某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承担返还责任。
-,虽然案涉7万元由优某公司收取,但该笔费用实际上是基于案外人荟某公司与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包销合同》及荟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的《广场项目合作确认函》约定的由荟某公司包销并终由优某公司收取的款项,而在赖某购买案涉房产时,通过交纳团购费7万元享受了12万元的购房优惠,认定该笔款项属于购房对价的一部分。现赖某和珠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上述费用作为购房对价理应由珠某公司予以返还。虽然赖某与珠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索赔或要求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但从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内容仅针对珠某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而不涉及该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珠某公司认为赖某诉请其返还该7万元有违双方约定,与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关于要求珠某公司和优某公司共同承责属于赖某的权利,现赖某并未就此提---请,且关于包销费用的结算属于珠某公司与案外人荟某公司、优某公司的内部关系,珠某公司能否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相应的款项,其可另循途径救济。综上,判令珠某公司返还赖某7万元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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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买家未支付---付款-开发商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有明确约定才可以,没约定就不可以。如下面这个---,买家---开发商支付----,开发商辩称买家---付款的-未支付,其有权延期,就不予支持。
涉案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袁买家)---付款,甲方(继某公司)不解除合同,愿意继续履行的,甲方除有权收取-及赔偿金外,还有权同时行使以下权利: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达,但乙方仍未交清房款的,甲方有权---交付房屋;若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过户的,甲方有权---办理过户手续或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在乙方付清所有房款之前,甲方保留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计算代理乙方办理---的期限……”,上述约定并未明确继某公司有权在袁买家未支付---付款-的情况下---履行义务。支付全部购房款系购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以及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为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袁买家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袁买家因存在---付款需支付的---付款-并非取得涉案房屋的对价,继某公司在本案之前亦无向袁买家主张过---的-,继某公司现以袁买家未支付---付款-为由主张其可顺延期限的理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其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开发商为购房人作,未---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即使合同有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开发商只能---买家支付其垫付的房款而不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否解除以及王某否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万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中某银行花都支行之间的银行---合同关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万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王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王某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万某公司作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王某在其与万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王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致使万某公司---承担其作为---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万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人承责后---向---人王某进行追偿的权利。万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此,万某公司基于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要求王某支付解除合同的-的请求没有---基础,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万某公司代王某偿还的银行本息、其他损失及相应-,王某-偿还。
广州签订认购书后不想买房了,定金和首期款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定金不能退,首期款能退。同时也要看开发商那边的态度,是同意解除还是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如其反诉继续履行的话,购房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的责任。如下面这个---,因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法z院就判z决定金没收,其余款项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案涉《认购合同》---有效。依据该合同约定,李买家作为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8月23日前向塔某公司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塔某公司则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现李买家至今未支付该笔购房款,故塔某公司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并没收定金100000元。因塔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发出《挞定告知函》要求解除合同及没收定金,依据合同约定,该函件自寄出之日起2日内即2019年9月26日视为送达对方,故法z院确认上述合同自该函送达对方之日即2019年9月26日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李买家---要求塔某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384429元及权证代办费1200元、---z款服务费6000元、委托公证费2000元,---有理,法z院予以支持。塔某公司主张其没收的定金在上述应返还的上述款项中扣除,法z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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