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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一房二卖咨询-「广州合拓」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6-21 







广州开发商为购房人作,未---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即使合同有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开发商只能---买家支付其垫付的房款而不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否解除以及王某否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万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中某银行花都支行之间的银行---合同关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万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王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王某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万某公司作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王某在其与万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王某未按期偿还银行致使万某公司---承担其作为---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万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人承责后---向---人王某进行追偿的权利。万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此,万某公司基于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要求王某支付解除合同的-的请求没有---基础,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万某公司代王某偿还的银行本息、其他损失及相应-,王某-偿还。




广州公寓长期出租的转让合同到底是买卖还是租赁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现在很多公寓因无法过户,都只能签订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即使名称是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只要不转移房屋所有权,就还是租赁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王某与富某签订的《转让合同》未约定王某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故王某主张与富某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理由不成立,法z院不予采纳。《转让合同》合同名称明确为公寓使用权转让,约定了具体转让的物业、交付时间、转让期限、转让费用,并对转让期限到期后的使用期限进行了约定,还对受让人的出租、分租权进行了---,上述约定内容符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为“出将租赁物交付承使用、收益,承支付租金”的定义,故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成立房屋租赁法律关系。《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涉讼房屋所在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现已被相关----限期拆除,故富某与王某于2018年8月25日就涉讼房屋签订的《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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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楼时以问题为由---收楼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一般的问题不------收楼,开发商只承担维修责任。除非是重大的问题,如整栋楼的主体有问题,才可以---收楼。而实践中,只要开发商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都没有主体问题。



第二,关于罗买家主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装修合同解除的问题。一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银某公司提交的涉案楼宇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水、通电、通气、通邮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事实上于2019年7月12日符---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银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迟延交楼,应承担违约责任。银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向罗买家发出《收楼通知书》,罗买家确认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往涉案房屋进行收楼。上述时间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均---不超过180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罗买家不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虽罗买家在涉案房屋交接时提出异议,但系房屋的瑕疵问题,罗买家也已要求银某公司进行维修---,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银某公司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罗买家不得---接受该商品房”的约定,故罗买家于2019年7月20日提出的关于瑕疵的异议不能成为---收楼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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