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汽车回收服务为先 双赢随叫随到
2000年9月,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2000/53/ec《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以下简称「elv」),要求---采取---措施---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在2006年1月1日前,所有报废车辆每车每年平均回收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5%,每车每年平均再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0% ; 2015年1月1日前,所有报废车辆每车每年平均回收利用重量至少达到95%,每车每年平均再利用重量至少达到85%。随着欧盟elv管理的不断深入,各国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虽然个别尚未达到目标要求。但已经为---资源压力做出---贡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申领《特种行业---》。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备案,并由予以公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所得;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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