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劳动争议咨询电话来电咨询 安徽可可法务外包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财产的继承有-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虽然听起来都是继承,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一字之差已是天差地别,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内容,了解我国的遗产继承。继承的种类。关于继承的种类,《典》123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继承分为-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三种。
《典》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引起的转继承,区别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先于被继承人而发生的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割后继承人而发生的单纯的继承。转继承的条件是:
(1)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
(2)被转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3)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
为了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典》在88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院提-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延长。
宣告自然人,是对自然人在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将产生与生理基本一样的法律效果。宣告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是一种推定,被宣告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自然人是否真正,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的人没有真正的,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院应当撤销宣告。 人院在撤销宣告时,-时严格把握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被宣告的人重新出现。“重新出现”包括多种情形,比如被宣告人返回原住所或居所,或者与其家人重新取得联系,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等,只要确实出现证明该自然人仍然存活,结束其生死不明状态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该条所规定的“重新出现”。
联系时请说明是在云商网上看到的此信息,谢谢!
推荐关键词:芜湖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电话,芜湖法律咨询公司
本页网址:https://www.ynshangji.com/xw/27546473.html
声明提示:
本页信息(文字、图片等资源)由用户自行发布,若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迅速对信息进行核实处理。
登录后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