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锅炉生产-需要花多久-「驰浩科技」
2.1.2 设计能力
具有与 a ji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
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与 a ji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具有与 a ji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以下设备, 并且锅筒制造设备、 膜式壁生产线和蛇形管生产线 3 类设备应当具备其中的 2 类设备:
(1)锅筒制造设备, 包括冷卷厚度不小于 46mm 的卷板机、 坡口加工设备, 锅筒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2)膜式壁生产线, 包括扁钢精整、 管子除锈设备、 多头自动焊接设备、 平整设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2.4 余热锅炉
余热锅炉应当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执行。 特殊结构的余热锅炉, 可以根据产品结构特征适当降低条件要求, 但是在制造许可-上应当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
2.5 其他锅炉
只制造贯流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盘管锅炉或者铸造锅炉的制造单位, 可申请专项制造许可,在制造许可-上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 资源条件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可以适当降低条件要求, 但是应当具备特殊结构所需的工艺装备(如盘管锅炉的盘管机等 )。
7. 3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7. 3. 1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a 核查申请单位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b -申请单位的人员、 生产场地与设施、 检验检测仪器装备等资源条件是否达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二章的要求;
c -申请单位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四章的规定;d -产品安全。
7. 3. 2 增项鉴定评审主要-与所增加项目 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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