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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机构办理---业务,应当遵守《------会计法》、《---管理办法》、---的会计制度、《上海市---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四条 本指引提供有关---业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的具体指导。---机构办理---业务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运用判断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指引包含承接业务、编制计划、会计交接、业务规范、控制、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各种财产物资和------的明细账户余额应与总账及会计报表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三需要移交的、、密钥等实物,应书面列明,交接清楚。
三使用会计信息化办理---业务的---机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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