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标-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设立的-投标交易场所、-人、-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投标-。鼓励电子-投标-平等竞争。
电子-投标-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部门和监察--实施-和受理-所需的-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投标-的-和方法。-必须进行公开-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电子-投标-和的-公告媒介同步发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文件加载至电子-投标-,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查阅。
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公告、-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文件等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以及-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投标-运营机构不得向-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资格预审文件、-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投标-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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