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各方责任划分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转让报废、拼装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具有性,上路行驶又具有的危险性。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肇事车辆系报废车辆且均无货车驾驶资格,郑某甲是肇事车辆驾驶员,是直接-人。其父郑某丙明知车辆是报废车辆仍然借用,且明知自己和郑某甲无货车,仍将车辆交由郑某甲驾驶,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郑某丙存在过错。
储某、郑某乙为肇事车辆-,亦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均明知是车辆属于报废车辆,仍购买并私自改装,又借给他人,储某、郑某乙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建行岳阳分行是否应与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2009年9月16日,建行岳阳分行与杨立华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将湘f×××××的丰田-面包车9座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立华。该车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1日期间未-,转让行为发生在该车未-期间。《经济贸易、发展计划、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湘f×××××车辆在转让时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高人院关于适用<---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条“-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行为引起的民事--,适用-责任法的规定。-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引起的民事--,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规定,建行岳阳分行作为转让人应与受让人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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