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房屋有两个宅基地证,打起-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中会向行政-发函询问两个宅基地证的真实性,如能查明就可以处理。如不能查明,则可能会以权属人不清楚为由裁定驳回-,不进行实体处理。如下面这个-,一栋宅基地房有两个宅基地证,不同的权属人。发函后仍不能确定那个证是真实有效的,于是以权属存在争议,需先经-处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
书节选:
本院认为,买卖无效处理咨询,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针对涉案土华村××号宅基地房屋,高某提交了其为使用人的某号宅基地使用证存根发证日期96年7月25日,而徐某则持有其为使用人的某号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发证日期97年3月20日,发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经本院向相关-发函核实,规划部门存有高某的某号宅基地使用证档案材料,但对于徐某持有的某号宅基地使用证原件,规划部门没有否认其真实性;原发证-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被撤销后的承继者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道办事处因有关的宅基地证档案材料没有移交给该街道办,合同效力咨询,故无法提供相关档案材料予以核实。此外,据双方陈述,涉案房屋现状为五层半,地主-返还房屋咨询,这与徐某持有的宅基地证的证载情况吻合。故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无法排除徐某所持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力。鉴于涉案宅基地房屋目前存在权属争议,该争议不属于民事的审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予以处理。因此,对本案高某的--以驳回,当事人可待相关行政-对权属争议处理后再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裁定驳回高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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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买卖无效,能否要求按照-补偿标准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如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则可以按照-补偿标准赔偿。如房屋还没有拆除,则可能有的法官按评估的宅基地房屋价值来赔偿,有的按-补偿标准赔偿,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由于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无法评估,终认定按-补偿标准金额的一半赔偿买家。
书节选:
认为,本案系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何买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陈卖家就买卖宅基地房屋所达成的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本案陈卖家已与-补偿部门签订-补偿合同,且涉案房屋也已经被实际拆除,故陈卖家应将其收取的5000房款返还给何买家。
陈卖家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广州萝岗区咨询,核算房屋差价损失时按照实际安置补偿面积112.5134平方米计算,因此计算涉案房屋现市场总值为1170139.36元112.5134平方米×10400元/平方米,陈卖家应向何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560069.68元[1170139.36元-50000元×50%],何买家-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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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分户后出资帮父母建宅基地房,能要求多继承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应视为对父母的赠与。如下面这个-,老大认为自己出资帮父母加建了房子,故加建部分的房屋拆除回迁房应全归自己,就不支持。
书节选:
本院认为,陈父与梁母生育陈某2、陈某1、陈某3、陈某4四名子女,梁母于2007年10月9日因注销,陈父于2015年10月6日,其父母亲均先于其-,因此陈父、梁母的顺序继承人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父与梁母生前均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涉案-房—位一栋二层楼房,故该安置房中的36.9%为其个人财产,该节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即使陈某1在父母生前出资重建祖宅,亦应视为对父母的资助而非归己所有。如陈某1本人所言,“重建了一栋二层楼房以供父母居住养老”。陈某1还提出,其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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