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房买卖无效-中,能同时判合同无效和驳回-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法官在审理此类-的时候,方法真是-在变化。一般请求都有确认合同无效,腾房,赔偿这3个请求,有的法官裁定整个-不予受理,驳回-。有的法官在一个里合同无效,再驳回其他请求。有的法官同时出两份法律文书,一份裁定书,对腾房和赔偿的请求不予受理,一份书,对合同无效的请求支持。如下面这个-,当事人上诉认为一个-中不能又出又出裁定,二审就说了:没有哪个法条规定不能这样。真是人才。
书节选:
关于詹买家上诉认为在一个-中既认定黄卖家的-不符-律规定受理条件驳回-,同时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属于程序的意见,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为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黄卖家在本案中主张确认涉案合同的效力及请求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符合《民事》的规定,理应进行实体审理。因涉案房屋存在未办理报建手续,而该建筑物的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调处范围,且-性认定和处理直接涉及到房屋能否归还、损失如何赔偿等,故一审将部分诉请驳回-,待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再行主张,并无不当。至于,詹买家提、认为一审裁定仅裁定驳回部分请求不当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本院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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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广州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地主能-腾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原告的父亲在他人邻居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后邻居提起民事物权保护-,-原告腾房。原告转而提起行政,要求自然资源局撤销邻居名下的宅基地证,终认为原告与该证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
认为,根据《行》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应当符合的-要件之一。土地登记-中,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组织或个人,原与该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李1、李2、李3认为被诉《房地产权证》证载的涉案房屋是其父李父生前所建设,其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涉案房屋虽为李1、李2、李3的父亲李父生前所建,但根据谭某和李父于2003年6月2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李父已将在涉案土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水、电设施归谭某所有,谭某-支付15000元给李父作补偿款。据此,李父自此起已无权-涉案房屋,农村房屋买卖争议咨询,故在《和解协议》后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与作为李父继承人的李1、李2、李3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李1、李2、李3与被诉的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李1、李2、李3的-不符-定条件,因-现已受理,广州天河区咨询,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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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拆旧建新父亲名下宅基地房后,-权益归谁?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具体分析,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有签订协议的话,一般以协议为准。如下面这个-,宅基地证是父亲的名字,后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协议并在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约定谁出资重建房屋,房屋就归谁。后三女和四弟出资重建了房屋,且一直居住。后宅基地-,母亲-要求分割安置房和补偿款,认定协议有效,驳回母亲的请求。
书节选:
虽涉案宅基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黄父,但黄父生前与其配偶刘母及四个子女就涉案宅基地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黄三女、黄四儿出资对原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重建后,该房屋归黄三女、黄四儿所有,另外两个子女黄二女、黄大女自愿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和所有权。协议签订后,黄三女、黄四儿已实际出资对原宅基地房屋进行重建,请律师费用多z少咨询,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房地一体”权利合一的权属登记制度,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客观上不能区分。生效的某号民事也已认定黄三女、黄四儿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符-律规定,也未违反要求保障农民居住权的基本政策,故黄三女、黄四儿亦享有涉案宅基地房屋因-而获得的全部补偿权益。刘母主张其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补偿权益享有34%的份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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