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伙人之间发生---打---清算,都无法提供账本怎么办?
原告熊某和被告周某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合伙经营木材协议,但没有规定谁负责日常事务及账目管理。协议签订后,原告熊某先后汇款5万元至被告周某帐户上作为参股股金。在合伙经营期间,被告周某分3次退回原告现金共计45000元。不久两人结束合伙经营,但因合伙结算之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熊某---至法z院,要求与被告周某进行合伙结算并分红。
庭审中由于涉及合伙结算需要提交帐本进行审核鉴定,原告熊某讲帐本在被告周某处,被告周某讲帐本在会计处,无法确定帐本去向,因此法z院---限原、被告于庭审后一周内提交帐本到法z院,但-后双方均未向法z院提交账本,合伙人想退出咨询,导致当事人之间无法清算,审计部门也无法开展审核鉴定。本案合伙---中,究竟应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能提供合伙结算账本的举证不力责任?
律师解答:原告诉求与被告合伙结算,广州番禺区咨询,就应对本案---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故应由原告熊某承担不能提供合伙期间账本的不利后果,合伙人违约怎么办咨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z高人民法z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个人合伙,---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清算后的剩余合伙财产,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原、被告因合伙结算产生---,主要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尽管双方合伙期间账本去向不明,但法官仍不得-裁判。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定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谁应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这才是举证责任运用的真谛。被告周某虽为合伙经营者之一,但双方签订的合伙经营木材协议中并没有规定谁负责日常事务及账目管理,内容过于简单,且在合伙经营期间,被告周某分3次退回原告现金45000元,故不能认定被告周某经营管理账目及合伙事务,其没有义务对合伙期间经营的盈亏提供证据证实。合伙结束后双方没有对合伙期间的盈亏进行清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熊某请求合伙结算并分红,但又未能向法z院提供与合伙期间的相关财务会计账本,理应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熊某的诉请不予支持,法z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广州一方当事人自己单方做的鉴定有效吗?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z院-准许。
法z院-鉴定书有效性的相关规定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人民法z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z章,摘录人和其他-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
广州合伙人擅自退伙后还有权要求分钱吗?
我和朋友合开了一家美容院,后来经营不顺出现亏损,之后合伙人擅自退出又去开了一家美容院,合伙---如何承担咨询,但是我们合开的美容院她什么都没带走。当时本是不同意她离开的,但她以不能一起赔钱为理由离开了她走以后只剩下我一个人全权打理。之后又上了些产品,买了些仪器。数月后,由于亏损实在经营不下去,我将店铺转出,而这时合伙人却回来要求分割转让费。请问这合理么?
答:《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因此,如果你们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是可以自行退伙的,但因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z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退伙的人也有权依照约定从转让费中分走自己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