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时签了好几份合同,还能按一个---打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要付吗咨询,不管签多少方合同,本质上都是特许经营合同一个法律关系。所交的款项哪怕有设备款、商标使用费、加盟费、指导费等多个名义,本质上也都是属于加盟费。法z院判z决的时候,都是按一个合同关系一起判z决的。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加盟---判例咨询,关于《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的性质。从刘某与品某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内容看,品某公司授权刘某在约定范围开设“某茶”专卖店并销售“某茶”系列产品,对刘某的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情况有指导的权利并进行培训,刘某有权使用“某茶”商业标识,负有协助维护品某公司相关-且不能超出许可产品范围即地域范围使用标识的义务,刘某需向品某公司付款后才获得品某公司的指导培训并免费取得“某茶”标识的使用许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广州天河区咨询,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为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服务协议书》与《项目标识使用协议》虽为两份独立的合同,但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
广州加盟---中公司已经歇业了没钱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共同被告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可在执行阶段再追加其为共同被执行人。
书节选:
根据《z高人z院关于适用《------公》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z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z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z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z院-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z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z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z院不予支持。据此,公司债z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z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前提应为公司债z务不能得以清偿。现本案在确定恒度公司应承担的债z务后,该债z务在本生效、执行后是否得以清偿尚处于未定状态,故要求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条件尚未成就。此外,如果直接判令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亦在一定程度上虚置了相关---关于在执行---中追加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曹某在本案中要求---等四名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值得-的是,若今后恒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z务的情况符合《---共和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时,则债z权人可---申请其重整或者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该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终在真正-保护全体债z权人利益。
广州没有取得注册商标还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是注册商标,属于企业标志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书节选:
关于合同性质的问题。合同的性质应当依据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具备的基本特征包括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及被特许人进行经营必须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本案中,拆除招牌商标咨询,从合同内容来看,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有权以普xx名义从事-商业活动,并向原告提供统一宣传品、广告资料、***物料、营销方案、营销策划、人员培训。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记载“普xx特z约授权合作伙伴”内容的授权牌匾,虽然被告没有取得“普xx”注册商标所有权,但“普xx”作为被告的企业标志亦属于经营资源。另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运营手册对经营模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可视为被告提供了统一的经营模式。合同虽然未约定特许经营使用费,但特许经营使用费的收取是特许人的民事权利,合同中未予约定,属于被告自行-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性质。综上,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应视为被告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合同权利义务的规定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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