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抗震支架,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水管抗震支架,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综合运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
并出具抗震支吊架节点计算书
5.11针对特殊项目的特殊抗震支吊架的补充说明:
5.11.1 钢结构建筑里的抗震支吊架
5.11.2其他特殊抗震支吊架形式
六 抗震支吊架的安装要求
1给排水系统
1.1管径大于等于dn65的生活给水、热水及消防管道,当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设置抗震支吊架;1.单管侧向抗震支吊架构造形式
1- 结构体;2-抗震锚栓;3-六角连接器;4-c型槽钢
5-长螺杆;6-加劲装置;7-管道;8-抗震连接构件2.单管双向抗震支吊架构造形式
1-结构体;2-抗震锚栓;3-抗震连接构件;4-c型槽钢
5-六角连接器;6-长螺杆;7-加劲装置;8-管道
鼓励在装配式建筑中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单吊式抗震支架,提高抗震性能。
第十六条 应当加强隔震减震装置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双向侧支撑抗震支架,采集、储存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隔震减震装置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符合有关产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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