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职责时,抗震支吊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抗震支架,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违---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的问题时,---相关单位进行---的检测、鉴定
潍坊州海建筑抗震支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抗震支架预埋槽,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二十三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三条 鼓励科研教育机构---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
县级以上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等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消防抗震支架,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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