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主他人一房二卖,真买家能---过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开发商他人一房二卖,第z一个买家---过户。法z院认为第二个买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判z决开发商与第二个买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配合第z一个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欧某与国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国某公司至今未协助欧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目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该房屋有预售登记的购房人及抵z押权存在冲突。对此,法z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房屋存在预售登记的问题,结合2009越法刑初字第x号判z决书查明的事实,国某公司与李某虽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办理了预售登记,但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李某曾向国某公司支付首期房款,其也未实际占有房屋。虽然从白云区人z院的生效判z决书中可见第三人李某曾支付了部分的按揭房款,但此并不---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如第三人李某与国某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为真实有效,其在合同订立后按约定偿还按揭---z款,赔偿差价损失问律师,那么国某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卖家不配合办理---z款咨询,但无任何证据显示第三人李某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曾向国某公司主张过权利。可见,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及《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z一款的规定,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手房卖家义务咨询,因而欧某诉请要求确认国某公司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无效,法z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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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方合同未约定---z款期限,越秀区咨询,能否以网签合同的为准?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三方合同未约定一些重要节点的期限,而网签合同有约定的话,可以网签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杨卖家、马买家于2018年7月2日签署的《合同》及2018年7月5日签署的《网签合同》---有效。根据《合同》之约定,《网签合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因《合同》中并未约定马买家、杨卖家申请按揭手续的期限,故在签订在后的《网签合同》对此作出约定时,应以《网签合同》约定的“剩余房款1240000元由乙方于2018年8月31日前甲乙双方自行申请按揭手续,按照按揭方式付款,按揭的方式为、商业组合---z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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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已过户,卖家拒不交楼-怎么算?
张静律师解答:法官要看卖家不交楼的原因及过错程度,来决定是否降低-。如下面这个---,因交楼时买卖双方对房屋交付标准等产生争议,导致未交楼成功。若按合同约定,-交楼的-将达到40多万,终法z院认为卖家不是---不交楼,只是有争议,调整-到8万。
判z决书节选:
本案《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丁买家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项,王买家依约办理了抵z押登记涂销手续,并协助丁买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双方已依约履行除办理交楼手续之外的其他主要合同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均有积极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交楼手续的办理,虽然王买家在交楼时间上存在迟延,但已为办理交楼手续而实际到达涉案房屋现场,只因双方对于房屋交付标准、-交房违约责任等问题发生争执,导致无法签署房地产交接确认书,王买家的过错程度有别于---拒不履行交楼义务的情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王买家的过错程度及丁买家的实际损失,法z院酌情认定以按每日总房款0.01%合同约定为0.05%的标准计算延期交楼-82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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