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中,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告可以一起告,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话,法z院不会判z决该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尚某公司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尚某公司的-代表人,也是尚某公司股东之一,但并非该公司的股东。涉案合同由尚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并履行,因此,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对-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在尚某公司与杨某的商业往来活动中,未开业违-咨询,尽管尚某公司有款项通过李某的账户收取,但尚某公司对于杨某向尚某公司授权的个人账户所汇的款项予以追认,并如实记账,并未损害杨某利益。杨某的证据不-证明李某个人财产与尚某公司的公司财产混同。因此,杨某该项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后多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法律并未规定一定期限是多久,实践中只要未开店都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甚至部分判例中,已开店但时间不长的,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未开店未享受服务的,就判z决加盟费全退。
判z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诉z讼请求。首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解约权,即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拆除招牌商标咨询,被特许人也-享有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请求解除合同,相隔时间未满两月,属合理期间。至今被告尚未提供任何货品给原告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被告的经营资源尚未被原告实际利用,故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支持。鉴于涉案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投资款99800元-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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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服装加盟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内容约定,如果加盟商需遵守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并接受公司管理,则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下面这个-,公司方辩称其是买卖合同,终法z院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加盟合同书》的性质。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区域内开设“某”-专卖店,被告对原告的店铺位置、商标、经营等事项有-、指导的权利,原告应按被告统一的销售政策进行营运管理,按的零售价销售产品,且不得陈列非约定品牌的产品,广州萝岗区咨询,原告可以使用被告的商标以及名称,且负有协助维护被告相关-的义务。虽然双方未约定原告需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但该费用已通过原告自行支付经营费用及向被告支付货品-金的方式间接收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加盟合同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抗辩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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