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企业取得-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企业,申请-企业需要哪些条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企业怎么申请,应当---履行纳税义务;未---纳税的,南京-企业-多少钱,主管税务---应当予以追缴。同时,高企申报,主管税务---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 -企业认定须同时满---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拥有自主---;
(二)产品(服务)属于《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负责指导、管理和----企业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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