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所得的安置房,子女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自己有份,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否则无份。如下面这个---,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安置房写了父亲的名字。其中两个儿子---,认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安置房自己有份,---确认安置房自己有份。二审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驳回其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xx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是---了三套宅基地房才安置补偿的xx号房屋,梁父、梁某2、梁某3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宅基地证显示,该三套宅基地房在1986年办理宅基地证时均登记在梁父名下,而且xx号房屋的房地产证亦载明该房屋的权属人为梁父,权属来源为1999年新建。根据《民事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在一不符合客观现实。而且,即使梁父使用了梁某4、梁某5应分得的---补偿款建造xx号房屋,村民反悔收回房屋咨询,但物权与---并不能等同,梁某4、梁某5可另案向梁父主张返还。因此,梁某4、梁某5主张xx号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据不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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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地主能---腾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原告的父亲在他人邻居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后邻居提起民事物权保护---,---原告腾房。原告转而提起行政,要求自然资源局撤销邻居名下的宅基地证,终认为原告与该证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原告---。
认为,根据《行》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提起行政应当符合的-要件之一。土地登记---中,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组织或个人,原与该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李1、李2、李3认为被诉《房地产权证》证载的涉案房屋是其父李父生前所建设,其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涉案房屋虽为李1、李2、李3的父亲李父生前所建,但根据谭某和李父于2003年6月2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李父已将在涉案土地上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水、电设施归谭某所有,谭某---支付15000元给李父作补偿款。据此,李父自此起已无权-涉案房屋,故在《和解协议》后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与作为李父继承人的李1、李2、李3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李1、李2、李3与被诉的颁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李1、李2、李3的---不符---定条件,因---现已受理,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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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能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宅基地房屋是无效的。
书节选: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某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否有---依据。《物权法》百八十四条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本案中,根据何某与李某的陈述,何某是基于向李某提供的目的而以宅基地房屋进行并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亦是为行为服务的,是整个行为的一部分,而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以宅基地房屋进行,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即使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无效。而且,宅基地使用证从性质上属于不动产的权属---,并非可或-的财产,广州南沙区咨询,李某对该宅基地使用证并不享有权或质权。因此,李某对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既不享有物权,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继续持有或转让该宅基地使用证。同理,即使李某及罗某之间的购房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罗某也不能基于前述无效合同继续持有该宅基地使用证。原告及第三人作为宅基地使用证的权利人,要求罗某户腾空交还涉案房屋、返还宅基地使用证,合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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