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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被某个子女加建了如何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加建部分谁建的归谁,初父母建设的部分按遗产继承。如下面这个---,父母初建了117平方,后2005年二儿子用自己的承包地征收款加建了一层。后大女儿要求分割全部房屋,就不支持,只分割了初父母建设的那部分117平方,加建部分不属于遗产,继承---中不作处理。
书节选:
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的个人---财产。潘大女主张对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和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共计202.438平方米进行分割-,其理由是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的建房款来源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的补偿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次加建的建房款的主要来源确实是补偿款,但被征收的土地系潘二儿所承包,故潘大女的该部分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钟母和潘父的遗产的范围即为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该房屋后两次加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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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中子女之一去了国外下落不明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有继承权,则会将其份额提存,待其出现时再交付。如果经审理认定其没有继承权,则不需要再查明其情况。如下面这个---,认为房屋已经确认不是父母遗产,而是属于老三新建,则不需要再查明有几个继承人的问题。
至陈某路本人是否系李某---继承人主体资格的问题,虽然有鉴定意见书确认其与梁某系关系,但万顷沙边防出具的证明显示,梁某家庭成员的户籍底册缺陈某路的户籍记录,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另外其于何时前往及是否将真实年龄改小2岁等事实亦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导致其与李某之间是否形成继子女关系亦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案涉---房屋后拆建时李某已经,已经确定不是梁某夫妻遗产,故上述待证事实与本案终处理结果之间并无实际意义,一审不予论述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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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嘱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留份额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会遗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部分折价款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李某3生前立下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由李某2一人承受---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但李某1为智力壹级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经---,李某1虽为智力壹级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但其未在门办理低保等相关手续,而刘某作为李某1的母亲,亦有抚养李某1的-义务。故此,一审综合考虑遗产价值、李某1的现实状况及有利于遗产分配完毕后双方的生活等因素,李某2在继承李某3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支付李某1遗产折价款220000元可行,李某2在二审期间同意在继承李某3名下银行存款的余额中支付88000元给李某1,属其自行-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采纳。刘某、李某1上诉坚持要求由李某1占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超出了一审所主张的请求,且也违背了李某3将法政路xxx房交由李某2一人继承的意愿,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村集体的股份分红能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并且不受时效的---。但也要看各经济社的规定,如有的经济社规定必须是本社社员才可以继承,则非本社社员就不能继承。如下面这个---,该经济社没有规定必须本涉社员才能继承,就判两名继承人各继承一半股份。
广州---某经济发展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杜老太名下在长某村持有村民股份10股,2017年分红款8500元,过去的分红都已转至杜某2名下账户,该股份分红可以继承。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杜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没有证据表示其放弃继承,因此其可继承的被继承人杜老太的遗产,由杜某的-继承人原告杜某1、被告杜某2共同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被告作为同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杜老太名下的长某村村民股份10股,即每人继承一半杜老太名下的长某村村民股份。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二十年时效的答辩意见,-,根据广州---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继承人杜老太名下所持有的村民股份10股可以继承,从1998年2月发放至今一直由其亲属---,被继承人杜老太的该部分遗产实际已一直处于被继承状态,现原告---要求按比例继承该股份并未超过时效,被告的该节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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