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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机动车一机动车、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或行人,在常规通行状态下因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又按照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报警、接受竟方的调查与处理。此类事故因调查处理程序完整,所得证据充分,当事人相当配合,其交通事故定责相对比较容易、准确。
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往往是不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要素,使得常规处理方法失效,这时需要给当事人一条其他路径寻求救济或者直接推定责任。
一是安全法规定之外的“道路”或“车辆”之外的特殊交通事故,由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交由相对应部门依据其特定情形处理,无规定主管部门的由交通警cha部门比照定责、处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处理交通事故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包括当事各方的实体权利和处理事故的程序规定,事故各方的法律义务和部门的-职责,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和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和金额,部门对交通-方的行政-和当事人的行政救济规定。这些不同的内容都有不同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其中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任法》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赔偿责任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交通-认定的基础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性规定。
《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的行政-的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失如何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如下规定:
-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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