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Z口买农村房咨询-「多图」
广州---宅基地---值评估,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有用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没什么用,即使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说的也跟书面的异议回复差不多。如下面这个---,当事人就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了,但仍然没有改变评估结果。
判z决书节选:
此外,根据李买家的申请,均某公司评估人员出庭作证,部分证言如下:评估方法是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来选取的,涉案的评估对象是特殊物业,是宅基地性质的物业,公开的市场交易是受限的,所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是不合适的。采用成本法是因为土地、建筑物价值有相关---公布的数据作参考。-属于留底及提供给主管部门---用的,涉案报告没有要求提供-过程及参数,如需要我方可提供。该项鉴定的评估费为3760元、---出庭作证费用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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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经济社名下的小产权房---,卖家是村民还是经济社?
张静律师解答:卖家仍是村民,此类---中由于房屋仍登记在经济社名下,法z院也会发函询问经济社的意见。经济社的意见一般都是不主张产权,这样就不影响审理。如下面这个---,买家就提出卖家不是产权人,没有诉z讼资格,法z院就不支持其主张。
关于卫卖家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罗买家上诉主张,涉案房屋是罗买家以卫卖家的名义向沥滘经济社购买的,罗买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入住,故罗买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罗买家与沥滘经济社签订的,且涉案《不动产权---》z记载的权属人也是沥滘经济社而非卫卖家,故卫卖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z讼主体资格。对此本院认为:1.卫卖家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合同一方当事人。沥滘经济社也确认,涉案房产内部登记在卫卖家名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卫卖家具备提起本案诉z讼的形式要件;2.卫卖家系名义购房人还是实际购房人,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均应通过实体---方可确认。卫卖家是否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属程序问题。即便卫卖家不是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也仍然享有诉z讼的权利;3.卫卖家具有完---事行为能力,本案所涉民事法律关系与卫卖家有关,卫卖家有权提起本案诉z讼。综上,罗买家关于卫卖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z讼主体资格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九几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只要没有办理宅基地证更名,就全部无效,不管是哪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我国1990年之前民间还可以办理宅基地过户不限户z口在本村,但法律从没有明确规定说宅基地房可以买卖。所以实践中,如果1990年前买的宅基地并办理了过户的,法z院就默认合同有效。如没有办理过户的,则全部为无效合同。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的效力认定问题。《物权法》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签订于1992年,一审判z决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系该法1998年修正版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然而,根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z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z法转让土地。”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保持禁止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一权利属性并未因为《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而发生变更。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合建的,合同无效。依据“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审法z院在实体上认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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