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买卖无效处理咨询优惠报价 擅长宅基地买卖案律师
广州宅基地房买卖无效-中,能要求支付购房款利息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为购房款利息可与房屋占用使用费互相抵销,因此利息和占有使用费都不支持。这也是此类-中大多数法官的看法,数一审法官可能会支持利息。
判z决书节选:
而关于李买家主张阮卖家赔偿已付购房款利息问题,因李买家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已实际使用涉案房屋,故在阮卖家主张李买家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同时,该费用可与阮卖家占有涉案房屋购房款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消,据此,一审法z院作出不支持双方上述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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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宅基地房后拆旧建新未报建,发生-法z院管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管,法z院会以房屋违建,需要-拆除为由驳回-。如下面这个-,虽然之前的宅基地房有宅基地证,但证上写的5层。买家买房后拆除重建九层半,重建行为未报建,则该九层半都违建,应拆除,法z院不处理。至于该房屋是否会被拆除,实践中就看部门的执行力了,有的会拆,有的不会拆。
法z院认为,本案郭仪兴请求确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苏志文、苏志伟、苏永存将其占有的位于白云区同德围鹅掌坦大街41号房屋中的两层半房产交还给郭仪兴使用。本案处理讼争房屋的返还,首先需确定讼争房屋是否-建设,郭仪兴与苏志文、苏志伟、苏永存签订《协议书》合建的房屋已拆除,讼争房屋是将原有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拆除后重新建设,重建房屋为九层半,超出原宅基地使用证核准的五层,至今未办报建手续,对此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应就重建房屋是否-建设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后,再就合建协议的效力、房屋返还、财产损益等问题进行协商或另行诉z讼一并解决为宜。在此之前,本案-不宜由法z院直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z讼法》百四十条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仪兴的-。
广州九几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只要没有办理宅基地证更名,就全部无效,不管是哪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我国1990年之前民间还可以办理宅基地过户不限户z口在本村,但法律从没有明确规定说宅基地房可以买卖。所以实践中,如果1990年前买的宅基地并办理了过户的,法z院就默认合同有效。如没有办理过户的,则全部为无效合同。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的效力认定问题。《物权法》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签订于1992年,一审判z决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系该法1998年修正版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然而,根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z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z法转让土地。”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保持禁止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一权利属性并未因为《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而发生变更。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合建的,合同无效。依据“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审法z院在实体上认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买家能要求按-标准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一个地方如果即将-,势必导致众多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诉z讼。此类诉z讼中,买家大多会要求按-标准赔偿,但都不会得到法z院支持。法z院一般是评估宅基地上盖房屋的价值,然后判z决返还购房款,有增值的再赔偿全部或部分增值损失。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不支持买家要求按-标准赔偿的诉求。
关于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的损失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亦因主体的特定性,而同样具有身份的特殊性质,其价值变化不应计入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熊买家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应为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价值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熊买家认为涉案房屋处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南街的旧城改造房屋,楼房升值损失应按现时旧城改造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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