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销合同-诉Z讼咨询的行业须知「多图」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软件系统费要交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按使用期限---。如下面这个---,就判z决加盟商---合同履行期间的软件系统费。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软件系统费。《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如两被告守约则免交软件系统费100000元,如两被告---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或终止,须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向原告补缴上述费用。软件系统费应是两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使用软件系统的对价,而原告在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后管理店便无法使用原告的软件系统,故根据公平原则,两被告应按照实际使用软件系统的时间向原告支付软件系统费,即100000元÷8年×3年即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375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仅约定了加盟商的违约责任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权利对等原则要求公司也按此条款担责。实践中加盟合同有很多不平等条款,约定了非常多加盟商的违约责任,却对公司自己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或提之甚少。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也按条款承担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合作协议》约定,因原告---或违约行为为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有权向原告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支付的律师费等。虽然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实施了---或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但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前述合同仅单方规定原告一方的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本院认为,在被告实施---行为或违约行为时,原告亦可依照该条款向被告追偿。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负担律师费4000元符合前述条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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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经营类似行业违---?
张静律师解答:必须是完全类似的店铺才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如下面这个---,包某加盟的是喜某便利店。后合同解除后,包某继续在原地经营超市,终法z院认定不构成违约,超市不是便利店。
判z决书节选:
喜某公司指控包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仍以喜某的名义继续营业,其无证据证实包某继续以喜某名义经营;合同关于解除合同后三年内不得投资、经营类似之零售商店规定,“类似之零售商店”应做加盟连锁商店解释,包某在加盟合同解除后利用原租赁铺位自行经营超市,并不违反合同规定,故法z院对于喜某公司指控包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构成违约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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