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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计划---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整个---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实施过程中进行---的调整,修订计划实施范围、程序和时间等。执业人员应将调整后的---业务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交由有关业务负责人或主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第四章 会计交接
第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办理日常---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十七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的确认应当取得充分的原始凭证依据。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列支范围的,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机构采用会计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业务的,还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机构记账凭证的编制、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以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应当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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