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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云南爵康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2-9-7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
照明设施
为了防止夜间行车的交通事故、提高行车的顺适性,在-的道路上应连续或局部地设置照明设施。照明设备可以减少交通事故,日本统计有夜间照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可减少14%~54%,欧美等国统计可减少30%~40%;照明设备还可提高道路利用率,据美国实测数据,设照明设施后,车速可提高1.1~4.6kg/h;照明设备还可消除行人的不-,-驾驶员-的行车视距,消除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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