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咨询--土地租赁无效律师-出租土地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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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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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18078803465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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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法z院管吗?

  律师解答: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只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征z地补偿咨询,不属于已发证后的土地权属争议,仍然需由政z府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z讼。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z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z府作出处理决定。”据此,被告具有对原告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进行处理的职责。

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法z院-的是该不予受理决定的---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争议---受理:一土地------;。因此,被告认定涉案土地已经明确土地使用权故决定对原告提出的调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原告提出的土地使用权调处申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争议---受理的情形,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调处申请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意见。原告请求撤销涉案不予受理决定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属于人民政z府---调处的范畴,不属于法z院行政诉z讼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作-。








土地合同---中,守约方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律师解答: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法z院一般不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而会判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咨询,承包人承包土地后经营不善,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法z院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不利于双方的权益,判z决解除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三为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予支持的问题。诉z讼中,蔡某表示,其承包案涉土地后并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使用,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陈某则坚持要求蔡某继续履行合同至合同期限截止。《合同法》第z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本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如果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则应首先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或者履行非金钱---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本案中,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且双方承包合同至2024年12月30日才到期,无法强制其在剩余的期限内持续履行合同,法z院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状况和长远利益考虑,遵循公平和诚实---原则,故允许违约方蔡某解除合同,双方之间的耕地承包合同自本判z决作出之日起解除。陈某可据此向蔡某主张赔偿损失,但其经法z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要求法z院在本案中处理蔡某的违约责任,故法z院对此不做调处。








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

 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z府登记造册,广州咨询,核发,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z府登记造册,核发,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出租土地合同有效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z府登记造册,核发,确认使用权。中央国z家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由国z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般有四种情况:1---征用和划拨土地;2---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3---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变更。

7.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政z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3经-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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