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措施施工的管理,---责任可追溯。
鼓励---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抗震支架价格,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发生本区域设防时不丧失建筑功能。
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五查封违---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的问题时,---相关单位进行---的检测、鉴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抗震支架,---时可以委托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档案,抗震支架托臂,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档案,并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
涉及有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记录、---检查结果等信息,应当---通过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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